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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申請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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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庭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圖

 
  1. 外籍看護工申請條件共五類(A、B、F、G、H),擇其一類辦理申請即可。
    A類:須由「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 B類:持重度以上(含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
    其所指的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下所示: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F類:
    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求。
    G類: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求且為腦麻、脊損或截肢等病症。
    H類: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求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確認類別後,再繼續看怎麼申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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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醫院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內含巴氏量表」正本交給雇主,副本及「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於2天內郵寄至被看護人現居地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持重度以上特定項目身心障礙手冊者可「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備齊文件向被看護人現居地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
    104年3月5日起實施之新便民措施,民眾申請重新招募時,免再經醫療機構評估,可直接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1. 向長期照顧中心提出申請後,會經過以下的作業流程:
    1.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於收件後6個工作天內,將優先提供居家照顧服務時數補 助或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備註:選擇僱用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者,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相關資料影本郵寄就業服務中心,雇主按季向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僱用獎助津貼,每一被看護者每月發給雇主新臺幣1萬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2. 不論推介結果如何,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 料傳遞單」郵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核。
    3. 民眾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案件申辦進度查詢系統」依雇主身 分證號查詢,若查詢資料初步審核通過,則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正式提 出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招募許可函」。
      ※提醒:初次聘僱者,須先完成聘前講習課程,方能取得「家庭外籍看護工招募許可函」。
    4. 透過仲介選定家庭外籍看護工後需要訂定招募合約,送至法院公證,再送到 該國的在台辦事處驗證,並至該國招募家庭外籍看護工,家庭外籍看護工選 定後,將外籍勞工簽證文件交予我國各駐外辦事處,申請引進許可證,才可 購買機票,引進家庭外籍看護工至台灣。
    5. 家庭外籍看護工抵台後須經過身分確認、體檢、通報當地勞工局、辦理半年 居留證(未來可再申請三年居留證)、辦理勞動部聘雇許可及協助家庭外籍 看護工加保勞、健保,才可開始進行看護工作。

 
  1. 聘請外籍看護後,雇主所需負擔之費用簡述如下:
    1. 底薪:17,000元/月。給外籍看護工。
    2. 加班費:567元/日。給外籍看護工。
    3. 就業安定費:2,000元/月,給勞動力發展署。
    4. 健保保費:906元/月。雇主幫外籍看護工付給健保署。
    • ※勞保及私人商業保險由雇主自行投保,未有法規規定。
    • ※小提醒:雇主或被看護者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可向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免繳就業安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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