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領有永久效期障礙類別身心障礙手冊者, 於 104 年 7 月 1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10 日應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請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於換證期間收到社會局換證通知單後,備妥換證應備文件依社會局指定期日內至戶籍地區公所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104 年至 108 年間將依身心障礙者出生年次分批通知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以下為預定換證年度及年次別:
辦理換證年度 | 104 年 | 105 年 | 106 年 | 107 年 | 108 年 |
持永久效期手冊者出生年次 | 70 年次以後 | 52-69 年次 | 40-51 年次 | 14-39 年次 | 13 年次以前 |
換證應備文件如下:
1、原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
3、近 3 個月內之 1 吋半身照片 3 張及印章
4、換證通知單及申請表(申請表於通知單下方,請預先備妥相關資料)
5、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如有相關疑問,可逕洽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或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諮詢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