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給付之社會保險補助
福利措施 | 現金給付之社會保險補助 |
申請資格 |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2、參加國保、公保、勞保、農保、軍保、健保等社會保險者。 |
福利內容 |
◎補助國保保險費自付額: 1、極重度、重度障礙者全額補助。 2、中度障礙者補助 70%。 3、輕度障礙者補助 55%。 ◎補助公保、勞保、農保、軍保、健保保險費自付額: 1、極重度、重度障礙者全額補助。 2、中度障礙者補助 1/2。 3、輕度障礙者補助 1/4。 |
應備文件 | 符合補助資格者,由投保單位主動辦理,民眾無需申請,逕自減免。 |
辦理單位 |
1、公、農、軍保請洽各投保單位辦理。 2、如詢問國保補助事宜,請洽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08580、3373374。 3、如詢問勞、健保補助事宜,請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3945。 |
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補助
福利措施 | 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補助 |
申請資格 |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本市滿 1 年以上且最近 1 年國內居住超過 183 天。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為 5%之身心障礙者;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為 12%且年滿 65 歲以上之輕、中度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而符合前述條件者,亦同。 |
福利內容 | 1、每月以 749 元為補助上限。 2、未達 749 元者,核實補助。 |
應備文件 | -- |
辦理單位 |
1、符合補助資格者,經區公所建檔後,由社會局自次月起逕報送名冊予健保署。 2、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3945。 |
備註 |
1、因核定稅率或居住國內之時間不符補助資格,經社會局停止補助者,於符合補助資格後,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社會局申請恢復補助,經審核通過後,自申請當月起恢復補助。 2、106 年係採國稅局審訂之 104 年綜合所得稅率為補助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