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間照顧(護)
提供失能者於白天到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晚上返回家庭照顧。
1.服務對象
(1) 符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失能者。
(2) 可與居家服務及家庭托顧混合使用。(以總額概念混合使用,以日計)
2.服務項目
(1)生活照顧
(2)生活自立訓練
(3)健康促進
(4)文康休閒活動
(5)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
(6)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7)護理服務
(8)復健服務
(9)備餐服務
3.補助標準
(1)失能程度分為以下三級:
輕度失能:一至二項 ADLs失能者;僅 IADLs失能之獨居老人。
中度失能:三至四項 ADLs 失能者。
重度失能:五項(含)以上 ADLs 失能者。
(2)依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補助標準: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90%,自付10%,一般戶由政府補助70%,自付30%。
(3)依失能程度補助服務時數:輕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最高25小時; 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比照此標準辦理。
中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最高50小時。
重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最高90小時。
補助經費:每小時以180元計(隨物價指數調整)。
超過政府補助時數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4.申請方式
以電話或親自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5.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身分及戶籍證明文件。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一般戶者免附)。
(4)其他相關文件。
日間照護
針對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提供白天短暫時間照護。
1.服務對象
(1)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2)罹患慢性病需長期照護之病人。
2.服務項目
(1)生活照護服務。
(2)護理服務。
(3)簡易復健運動。
(4)休閒娛樂服務。
(5)生活技能訓練。
(6)物理、職能治療。
(7)醫師診療。
3.補助標準
(1)各縣市依案主福利身份別(如低、中低收入戶、一般戶)或失能程度給予不同收托補助額度。
(2)交通費補助(限月托)以老人住家與機構之距離為計算標準。(各縣市補助計算標準亦不一)
4.申請方式
電話或親自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衛生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5.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一般戶者免附)。
(3)最近三個月內之體檢表。
社區復健
1.補助對象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對象中,經照顧管理專員評定有復健需求,針對無法透過交通接送服務取得現有健保服務資源者,且地處山地離島的地區,提供社區復健服務。
2.服務項目
(1)提供物理治療、職能治療。
(2)日常生活功能、社交功能評估與訓練。
3.補助標準
每次費用以1000元計,物理治療服務及職能治療服務之補助,每人最多每星期一次,一年各以6次為原則。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90%,自付10%,一般戶由政府補助70%,自付30%。
4.申請方式
以電話或親自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