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措施 |
申請、換發或補發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
申請資格 |
設籍本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類別者,或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者。 |
福利內容 |
1.申請:經鑑定醫院鑑定合於障礙等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2.補發: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遺失時製發。 3.換發: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破損不堪使用、改名、戶籍遷移等資 料變更時製發。 |
應備文件 |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 14 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 2.近 3 個月內之 1 吋半身照片 3 張(補、換發只需 2 張)。 3.印章(或手印)。 4.重鑑、換發應檢附原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5.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6.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 3 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
辦理單位 | 1.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 2.涉及身心障礙鑑定疑義,請洽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7134000 分機 5703~5706。 |
備註 |
注意事項: 1.遷入或遷出本市或於本市住址變更者,務必持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資料(正本)向遷入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登記。 2.自104 年 1 月起,開放可至本市各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惟領取、換發或補發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仍需回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