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補助
福利措施 |
生活補助 |
申請資格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者。 2.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4.全家動產未超過 1 人為 200 萬元,每增加 1 人增加 25 萬元。 5.全家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 650 萬元。 |
福利內容 |
1.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8,499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4,872 元。 2.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4,872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3,628 元。 3.符合前列申請資格所列條件且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4,872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3,628 元。 |
應備文件 |
1.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2.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3.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 失蹤 6 個月以上證明等。 |
辦理單位 |
1、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申請。 2、如有疑問請洽(諮詢窗口):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 分機 2062。 |
備註 |
家庭應計算人口:申請人、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之納稅義務人;另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有下列情況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1.未滿十六歲、2.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3.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者(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
醫療費用補助
福利措施 | 醫療費用補助 |
申請資格 |
1、申請資格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2、應於出院或醫療行為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3、醫療補助應扣除已領取健保以外之其他保險給付。 |
福利內容 |
1、補助標準: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其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 15 萬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 3 萬元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 15 萬元為限。 2、醫療費用補助不含義齒、齒列矯正、證明書、指定藥品或材料費、衛材費、自購藥品或器材、掛號費、疾病預防、膳食費、指定病房費、交通費、屬健保給付而選擇自費醫療之費用、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
應備文件 |
1、申請表。 2、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3、健保卡正面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申請健保给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須載明確有醫療之必要、使用自費品項之原因及入出院日期;入出院日期須與醫療費用收據一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7、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明細及其收據正本;如申請人檢附繳費通知單,主管機關得將補助款項直接撥付醫療院所。 8、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看護費補助
福利措施 | 看護費補助 |
申請資格 |
1、申請資格 無家屬或其家屬無法看護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3)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4)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2、因疾病或傷害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生活無法自理須聘僱專人看護所生之費用。 3、應於出院或看護行為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4、看護費用補助應扣除已領取之其他保險給付,已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的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5、申請看護費用應聘僱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與受補助者非三等親以內親屬關係。 |
福利內容 |
補助標準: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200 元,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 15 萬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最近一個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 3 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 新臺幣 5 萬元部分,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500 元(僅補助超過 3 萬元或 5 萬元部分),但每人每年以 6 萬元為限。 3、看護費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額度,一日係以全日班(24 小時)計算,但看護時數累計不足 24 小時者不予補助。非一對一看護者,補助金額依看護人數比例計算。 |
應備文件 |
1、申請表。 2、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須聘僱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日期;如有住入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出之日期。),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5、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學生證、醫師診斷證明等) 6、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比例,並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 7、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8、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辦理單位 |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 各縣市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福利措施 | 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
申請資格 |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派員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度者(參照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之認定基準表)。 2、年滿 2 歲未滿 65 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4、未領有政府相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身障者家屬自助團體居家服務補助、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者。 5、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6、未就學者,唯如其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經評估專案核定。 7、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8、未達中度需求強度但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確實需由他人照顧日常生活且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2、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 4 小時。 3、除夜間睡眠時間外,陪同被照顧者達 8 小時以上。 4、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 6 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 (6)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5、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情形之一: (1)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 (2)其父母、子女、配偶、媳婦或女婿。 (3)經訪視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擔任照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
福利內容 | 每月核發照顧津貼 3,000 元。 |
應備文件 |
1、申請調查表。 2、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被照顧者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 4、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切結書。 6、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如委託書)。 |
辦理單位 | 民眾可就近至戶籍地區公所,或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辦理 |
備註 | 每位照顧者以請領 1 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 |